自由意志(英语:Free will),又可翻译为自由意识、自由意念,是能在各种可能的方案中进行选择和决定行动的能力。
“形而上的自由”是否存在有许多不同看法,问题在于人们是否有能力做真正不同的选择。[1] 决定论认为所有的事件,必然为先前某种因素造成的结果。
传统的欲望论认为,人只要可以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就算是自由的。但哈里·法兰克福认为,仅仅诉诸欲望尚不足以说明人的自由意志,我们还需要指出不同阶层的欲望,以及这些不同阶层的欲望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恰当地说明自由意志。
他首先指出,人们都有各种一阶的欲望,这些欲望的对象就直接是一个人所想要达成的目标或者想要得到的东西,例如对食物、香烟或快乐的追求。然而,除了一阶的欲望之外,我们还有二阶的欲望,这些二阶的欲望并不是以任何直接的目标或东西为对象,而是以一阶欲望为对象。比如说:考试临近时,朋友相约玩通宵,这时候却回想起明天就是考试。 在此情境中,我们有两个一阶欲望,一个是和朋友玩通宵的欲望,另一个则是读书以获得好成绩的欲望,但是这两个欲望是彼此冲突的,无法兼顾,因此我们就需要做出取舍。当我们做出取舍的时候,其实就是在形成二阶的欲望:当我决定放弃读书而和朋友玩通宵时,我便是形成了一个“想要‘想和朋友玩通宵’的一阶欲望被实现”的二阶欲望;而当我决定放弃和朋友玩通宵而读书时,我便是形成了一个“想要‘想读书以获得好成绩’的一阶欲望被实现”的二阶欲望。 当然,既然有一阶和二阶的欲望,人也可以有三阶、四阶甚至是更高阶的欲望,每一阶的欲望都是以它前一阶的欲望为对象,只有一阶欲望的对象是直接的目标。我们可以将各阶欲望定义如下: - 一阶欲望:以某个直接目标为对象的欲望。
- 二阶欲望:以某个一阶欲望为对象的欲望。
- 三阶欲望:以某个二阶欲望为对象的欲望。
- ……
对法兰克福来说,人特别的地方在于有能力形成高阶欲望。因为能够形成高阶欲望,人可以在察觉到自己想要做某件事的时候,先问自己:“我是不是想要自己想要做这件事?”并在回答这个问题的同时,为自己做出决定,而人的自由意志其实就是这种能够自己做决定的能力。[4] 个人意志最初是不自由的,不管各人的行为是基于宗教、伦理或道德原则,或从某个立场看似完全理性,或看似完全被自然欲望或动机所驱动。提出解决之道是在理性原则和身体欲望这两个极端中找出一个可玩的平衡,当各人可以自由的在不同动机或冲动中移动,他们就可无拘束的发现史代纳所称的道德想像,或称对更高意图之情境依赖的了解。因此自由意志不是一种自然状态,但可从自我反思和可玩意识中得到。
洛杉矶加州大学和以色列特拉维夫医学中心的神经学家和外科医生伊扎克·弗雷德(Itzhak Fried)等人,都通过脑部扫描观测发现,早在参与者产生选择的意识之前,大脑就有了活动。也就是说,事物的运行在他们进入人的意识之前就已经被决定了。决定的意识是在决定产生之后才产生的。 已故美国生理学家利贝特(Benjamin Libet)在一批“什么时候想按就可按下按钮”的受试者脑电图中发现,在这些人意识到他们做出决定前的半秒钟,脑中运动皮质就已经兴奋起来。后续的研究将皮质下脑区的兴奋,与出现知觉意识之间的时间,拉长到整整7~10秒钟。新的研究发现,根据一群256个神经元的活性,能让科学家在受试者自己晓得要做什么选择之前,就能得出预测,准确度达80%。例如在意识到自己会点什么菜之前,脑中某些部位很有可能已经做了决定。
|